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1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TCEV 91年度中小字第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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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自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向辦理預借現金之金融機構預借現金,惟當
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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