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給付廣告費
TCEV 91年度中小字第9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起至同年三月止,先後多次向原告
前向原告請求刊登廣告,原告已依約履行刊登廣告之義務,詎被告迄今尚積欠原
告廣告費計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仍未給付,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廣
告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廣告費收據六紙及廣告報紙三份等影本為證,
經核相符,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