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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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拾元,折合新臺幣叁仟玖佰
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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