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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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О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柒拾肆元,上訴人僅
繳納捌仟陸佰柒拾元,尚欠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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