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6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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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0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即寶隆板金風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甲、原告之聲明:
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陸佰
零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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