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票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一百六
十八萬八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