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家崴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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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612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家崴(下稱被告)自民國111年3月至
9月間與告訴人遲廷羽(下稱告訴人)經由網路交往而相戀
,被告因待業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與告訴人之交往期間,陸續杜撰
長腦瘤、為混有荷蘭血統之混血兒,為家中獨生子,沒有小
孩等家世背景,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與其交往,進而將附
表編號4至49所示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21萬7,742元
匯入被告指定之金融帳戶。嗣經告訴人多次邀約被告見面,
但被告頻以磁場不好等諸多理由拒絕與告訴人見面,告訴人
察覺遭詐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程序說明: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原經偵查檢察官認為犯罪
嫌疑不足,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未經起訴,且原審就此
部分亦未為判決,檢察官上訴之範圍亦不及於此,復未以書
面公函請求併辦(法院予以併案審理仍須以起訴部分經認定
有罪為前提),故本院審理之範圍僅限於起訴及原審判決之
附表編號4至49部分,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與被告之通訊
軟體微信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被告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LINE PAY電支帳號000000
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申登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固坦承有於如附表編號4至49「交易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編號4至49「交易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告訴
人收取如附表編號4至49「交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然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告訴人
的錢財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3月至9月間與告訴人經由網路認識而交往,告訴
人於附表編號4至49「交易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編號4至49「交易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給付被告如附表編
號4至49「交易金額」欄所示款項(共21萬7,742元)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
之網銀APP交易明細擷圖、LINE PAY交易明細擷圖、被告與
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LINE PA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及申登人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是上開事實
先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
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
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
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查:
⒈對於告訴人給付被告如附表編號4至49所示款項之原因及過程
,證人即告訴人固①於警詢時證稱:被告說他帳戶被凍結要
跟我借款,所以我便透過LINE PAY、網路銀行轉帳多筆款項
給被告,之後被告說他長腦瘤又確診,我覺得越來越誇張才
驚覺被騙云云(見偵卷第29至30頁);②於偵訊時證稱:被
告在對話中有提到他是荷蘭混血兒、獨子、沒有小孩,又說
他長腦瘤來騙我,所以我才會陸續匯錢給被告云云(見偵卷
第111至112頁);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2月31日,因
為請被告幫我算八字跟供燈才認識被告,被告於隔年的4月
要我加他的微信,6月份開始有較密切的聯絡,7月才跟他交
往,他一開始就說他們家開公司,他爸是荷蘭人,他是獨子
,然後沒有小孩,我就會以他這個人設認為他是一個還不錯
的男生,他講他爸爸開公司,然後公司負債800多萬元,後
來他接公司,然後變好,他就是講解他把負債800多萬元還
清,然後開始賺錢。「七哥」是我對被告的暱稱,被告告訴
我他做股票、博弈、進出口、石油,然後石油是合夥等語,
然細譯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微信、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
,可知被告雖然有向告訴人提及自己為荷蘭混血兒、獨子、
沒有小孩、接掌公司等不實資訊,並表示自己沒錢、生病等
語,然始終未見被告有以此為由要求告訴人給付如附表編號
4至49所示之款項,尚難逕認被告在與告訴人聊天之過程中
有何施用詐術以詐欺財物之舉。
⒉況告訴人聽聞被告上開不實資訊後,亦未馬上給付款項,而
是於110年9月13日至111年9月6日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陸續
給付如附表編號4至49所示之款項,就時序上而言,已難認
告訴人給付款項與被告傳遞上開不實訊息有關。參以告訴人
在與被告交往期間曾向被告表示:「(透過LINE PAY轉帳10
00元後)打賞你飯錢」、「每個月的支出都要經過你,沒有
私房錢」、「我供你吃三餐」、「你負責讓我開心」、「我
全部(指錢)交給你處理,每個月固定存錢在你銀行戶」、
「我帳戶給你用」、「我就寧可把錢都給你」、「我再來錢
上繳給你」、「我到時候把我的中信帳戶給你用」、「等你
啊,沒收我的薪水」、「我已經領出來3萬塊了,到時候有
剩都給你管」、「我都說把簿子都給你」、「我現在要努力
存錢養鼻鼻(指被告)」、「現在我要認真地賺錢養你」等
語,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憑,可知告訴人
不斷向被告表示要將財務交給被告管理,且過程中告訴人更
多次僅給付被告1000元,有上開LINE PAY交易明細擷圖可證
,此與一般情侶間為協助對方度過經濟困難而給付生活費之
情形無異,俱見告訴人給付被告上開款項係基於感情因素所
致,而非因受上開訊息誤導而為,則其交付款項一事即與被
告前揭欺瞞行為不具因果連鎖,尚難認定被告有詐欺告訴人
交付財物。
⒊如附表編號4至49所示匯款,均係告訴人主動匯款給被告,被
告並未主動要求告訴人匯款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110年8月26日侯家崴跟妳說他的帳戶被凍結?)
對。然後31日他就有拍他東西給我,就是好像資料,有拍給
我看。」、「(所以從8月31日之後,侯家崴就是跟妳說他
因為中國信託的帳戶被凍結,陷於經濟困難跟妳借款,是嗎
?)他沒有實質的跟我說借款,但是他一直強調LINE Pay的
好用,然後我就匯款給他。」、「(妳就用LINE Pay2萬元
給他?)對。」、「(9月23日跟10月23日的5000元也是同
樣的狀況嗎?)對,沒錯。」、「(妳給他錢是因為他經濟
困難?)對。」、「(那是他主動跟妳要錢?還是妳要給他
的?)我主動給他的,但是他在110年12月13日網路轉帳那
一筆,他有跟我確認說等他帳戶解凍,他會加倍奉還,然後
要叫我記得那些錢。」、「(被告問:每一筆的費用是否都
是妳主動詢問我是否有吃飯,而我才回應妳的?)對。」、
「(審判長問:附表編號43,妳匯了3480元給被告,被告有
沒有叫妳要付這一筆水電費3480元給他?)是我自動給他的
,因為我覺得他沒辦法生活,所以就直接匯款給他。」、「
(審判長問:妳剛剛說附表編號45這個3000元是他說他頭很
痛,頭有長瘤,所以妳轉帳3000元給被告,當時被告有沒有
叫妳匯錢給他?)沒有,我就是讓他趕快去看醫生,因為他
說他頭很痛。」、「(審判長問:是妳主動匯錢給他的?)
對,然後後面他才跟我說他頭長瘤什麼之類的。」、「(審
判長問:妳剛剛說附表編號48,妳轉帳3萬元給被告是被告
要開刀分期付款用的?)對,我就先匯3萬元給他,然後先
讓他去開刀。」、「(審判長問:被告有沒有要妳匯3萬元
給他去付開刀費用?)他沒有特別強調,只是我就先匯給他
,因為他說他頭部很不舒服,還吐什麼綠色的東西出來。」
、「(審判長問:是妳主動匯3萬元給他?)嗯。」、「(
審判長問:被告有沒有要求妳幫忙出這個開刀費用3萬元?
)他沒有要求。」、「(審判長問:附表編號4,在110年9
月13日妳轉帳2萬元給被告,這一筆為什麼轉帳給他,妳可
以再說一次嗎?)讓他過生活。」、「(審判長問:被告有
沒有主動要妳轉帳給他?)他沒有,他就只是一直說LINE P
ay的好用程度,然後讓我去學LINE Pay,我就慢慢的去學會
它之後,我就轉帳給他,但是他有說記得記帳,他會加倍奉
還。」、「(審判長問: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就是原判決附
表編號4到49,妳匯款給被告有沒有哪一次是被告主動要妳
匯錢給他的?這裡面有沒有哪一筆是這種原因的?)好像沒
有。」、「(審判長問:那都是妳主動匯錢給被告的?)對
,我是主動匯錢給被告。」等語屬實,顯見如附表編號4至4
9所示匯款,均係告訴人基於感情因素而主動匯款給被告,
且被告在告訴人為各次匯款前並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難
認被告係對告訴人詐欺取財。
⒋雖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你以長腦瘤這個理由,要求遲廷
羽匯多少錢給你?)我有去諮詢過,說要3萬多,我大約要
求遲廷羽匯了3萬2千元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10至111頁
),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編號45及48之款項係
匯給被告供作腦瘤開刀、治療的費用等語屬實,惟依被告與
告訴人間之對話訊息顯示,告訴人稱:「你去開個手術」,
被告回以:「本來就很難過,所以我才寧願吃藥就好」(見
本院卷二第375頁),另稱:「開刀嗎?我不要開刀,那都
十幾萬在跑,還不一定會改善,不開刀」(見本院卷二第38
5頁),足見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以腦瘤開刀為由向告
訴人詐欺取財。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
:被告有沒有要妳匯3萬元給他去付開刀費用?)他沒有特
別強調,只是我就先匯給他。」、「(審判長問:是妳主動
匯3萬元給他?)嗯。」、「(審判長問:被告有沒有要求
妳幫忙出這個開刀費用3萬元?)他沒有要求。」、「(審
判長問: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就是原判決附表編號4到49,
妳匯款給被告有沒有哪一次是被告主動要妳匯錢給他的?這
裡面有沒有哪一筆是這種原因的?)好像沒有。」、「(審
判長問:那都是妳主動匯錢給被告的?)對,我是主動匯錢
給被告。」等語明確,益見被告並未以腦瘤開刀及治療為由
,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並取得財物,是尚難依被告上開於偵查
中之供述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基上說明,如附表編號4至49所示匯款,均係告訴人基於感情
因素而主動匯款給被告,且被告在告訴人為各次匯款前並無
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難認被告係對告訴人詐欺取財。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
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
度,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難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
欺取財犯行,則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以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仍認
應就被告予以論罪科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查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提起上訴,檢察官
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民國) 交易方式 被害人匯出帳號 匯入加害人帳號 交易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03月06日 02時45分 網路轉帳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 2 110年08月09日 14時17分 網路轉帳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 3 110年08月09日 14時18分 網路轉帳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 4 110年09月13日 16時40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 5 110年09月23日 23時20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6 110年10月23日 15時24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7 110年12月13日 23時37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 8 110年12月17日 09時35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 9 110年12月24日 10時11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0 110年12月31日 23時49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1 111年01月05日 23時43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2 111年01月14日 10時36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3 111年01月21日 09時52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4 111年01月23日 12時13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500 15 111年01月28日 09時40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6 111年02月04日 11時28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7 111年02月10日 01時57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18 111年02月12日 01時11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 19 111年02月19日 01時33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0 111年02月24日 22時58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1 111年03月04日 01時36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2 111年03月09日 00時24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200 23 111年03月10日 23時36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4 111年03月18日 11時10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5 111年03月22日 20時45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400 26 111年03月26日 09時23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7 111年04月01日 00時06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28 111年04月02日 00時42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 29 111年04月07日 21時46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0 111年04月14日 23時54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1 111年04月21日 20時28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2 111年04月29日 09時48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3 111年05月01日 15時23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420 34 111年05月02日 10時48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222 35 111年05月10日 17時55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6 111年05月16日 21時25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7 111年05月20日 19時50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 38 111年05月26日 00時36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39 111年06月06日 11時12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0 111年06月13日 00時17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1 111年06月20日 13時39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2 111年06月24日 03時58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3 111年06月24日 04時00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480 44 111年07月06日 02時44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5 111年07月12日 11時59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6 111年07月21日 09時07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7 111年07月27日 16時57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 48 111年08月06日 12時54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 49 111年09月06日 18時02分 網路轉帳 (LINE PAY)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