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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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張景琴律師
許文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辯護
人聲請傳喚然經本院依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之證人林建富,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業於113年2月1日入監
執行,而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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