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BJ000-A111105(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BJ000-A111104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BJ000-A111104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
27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等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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