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25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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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案號:98年執字第4078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佾瑞(下稱受刑
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
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7月又1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
)檢察官以96年執減更字第3358號執行(下稱甲案)。嗣受
刑人入監服刑,縮短刑期50日,於民國97年3月21日假釋出
監。因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
上訴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維持第一審論處
有期徒刑3年6月之罪刑,嗣並經最高法院於98年3月5日,以
98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之上訴。基此
,依法務部92年7月18日法檢字第0920803136號函所採「認
對於非數罪併罰之案件,如前案已假釋出獄,後案始行移送
執行,為受刑人利益計,應在符合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分
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下,不待受刑人到案執行,即由
執行檢察官先逕行簽發接續執行之後案執行指揮書,送交監
獄辦理重新核算假釋或註銷假釋事宜」之見解及執行方法,
本件執行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就上開有期徒刑3年6月簽發98年執字第4078號執行指揮書(
下稱乙案),載明「接續上開甲案之後執行」,送交甲案執
行監獄(法務部○○○○○○○,下稱臺中監獄),而未依上開法
務部函令所定之執行方法,先行辦理重新核算或註銷假釋事
宜,該乙案指揮執行方法不當請,將原執行指揮書撤銷,另
命依法務部上開函令定執行方法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如
檢察官先前曾發之執行指揮書已經註銷不存在,或原據以核
發執行指揮書之法院裁判因與受刑人所犯其他案件之宣告刑
,合併另行定其應執行刑,並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則「先
前曾發之執行指揮書」已經不存在,自無從據以指摘檢察官
執行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
6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又15日,經臺南
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執減更字第3358號執行(甲案)。嗣受
刑人入監服刑,縮短刑期50日,於97年3月21日假釋出監。
因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
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維持第一審論處有期
徒刑3年6月之罪刑,嗣並經最高法院於98年3月5日,以98年
度台上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之上訴,此案由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簽發98年執字第4078號執行指揮書(乙案)
,載明「接續上開甲案之後執行」,送交甲案執行監獄○○○○
○),而未依上開法務部函令所定之執行方法,先行辦理重
新核算或註銷假釋事宜各節,固有上開乙案執行指揮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
㈡然查,上開乙案執行後發現,受刑人於乙案判決確定前另犯
偽造文書等多件案件,經檢察官就該乙案(本院97年度上訴
字第1871號,即附表編號4部分),併同其他案件,聲請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47號
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7月,受刑人不服該裁定
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
,受刑人不服該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
1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再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更字第59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下稱丙案),有丙案之各審級裁定、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觀之丙案執行指揮書備註
欄載明:「註銷……並請貴監重核受刑人撤銷假釋殘餘刑期」
等文,送交丙案執行監獄(法務部○○○○○○○)。有上開案號
之執行指揮書在卷,足見本件聲明異議所指摘之乙案執行指
揮書,其據以核發之法院裁判已因與他案另行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並重新核發丙案執行指揮書,則先前曾發之乙案執行
指揮書已經不存在。因此,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實係以不存
在之執行指揮書為標的,無聲明異議之實益,自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7號及本院111
年度抗字第139號刑事裁定,受刑人李佾瑞定應執行
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8日 97年4月15日 97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97年度偵 字第1816號 苗栗地檢97年度偵 字第1816號 苗栗地檢97年度偵 字第18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判 決 日 期 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 字第183號 苗栗地檢98年度執 字第183號 苗栗地檢98年度執 字第183號 1.附表編號1、2、4、5、6、8所示之罪,前曾經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2.附表編號3、7、9、10、11所示之罪,前曾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連續行使偽造文書 共同行使偽造文書 共同行使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3年1月8日~95年6月1日 97年4月15日 97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偵 字第2800號等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816號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8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判 決 日 期 97年11月12日 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3月5日 98年4月9日 98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字第4078號 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74號 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74號 1.附表編號1、2、4、5、6、8所示之罪,前曾經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2.附表編號3、7、9、10、11所示之罪,前曾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共同詐欺取財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11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9日、 97年4月9日、 97年4月9日、 97年4月9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2日、 97年4月12日、 97年4月12日、 97年4月12日 97年4月15日 97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字第5978號 苗栗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89號、100年度偵字第1879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5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100年度易更字第4號 判 決 日 期 97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6日 100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4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5月14日 100年10月6日 101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 字第3432號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72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678號 1.附表編號1、2、4、5、6、8所示之罪,前曾經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2.附表編號3、7、9、10、11所示之罪,前曾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4次)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12日 97年4月9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字第5978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5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0年度易更字第4號 104年度再字第1號 判 決 日 期 100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489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7月13日 105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678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更緝字第110號 1.附表編號1、2、4、5、6、8所示之罪,前曾經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2.附表編號3、7、9、10、11所示之罪,前曾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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