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丞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
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
應更正為「殺人」。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原
本及正本就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等語,乃係
誤寫,且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