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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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遲廷羽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侯家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為就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依法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為此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
臺幣32萬7,74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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