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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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姿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慧容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第
一審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以被上訴人林慧容110年度訴字第607號誣告案件,業經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駁回
上訴人蔡雅姿、蔡雅容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等請求
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
966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
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
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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