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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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09號,起
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國忠(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係毒品
列管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警通知至警局接受驗尿,其並
未用毒品,不知為何尿液中會被驗出有嗎啡反應,其尚有年
邁母親待其扶養,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被告至警局接受採尿送驗後,其所排放之尿液中確實含有
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參,
本件送請檢驗之尿液確為被告所排放,且經檢驗出含有嗎啡
反應,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甚明;且依被告前科紀
錄表所示,其為施用毒品之累犯,曾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確定,於107年1月27日執行完畢,自不宜輕判,本案原判決
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之素行
,所生損害、智識、平日生活情形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後,量
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以前揭理由上
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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