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黃俊郎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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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4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黃俊郎(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所犯竊盜案之時間接近,原裁定酌減之比例偏低,
顯然係就各該部分採實質累加之方式,而未參酌抗告人之人
格特質、所犯各罪之態樣、犯罪時間、犯罪關係、非難重複
性、回復受侵害之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矯治抗告人之效益
、實現刑罰經濟功能,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
受處罰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應屬不利於抗告人,而不
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難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
限內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故其裁
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難讓抗告人折服。㈡又按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乃是特別之量刑過程,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
導,並考量法律目的之所在,自應權衡抗告人犯罪所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犯罪間之關連及所侵害
法益等面向,本諸責罰相當與恤刑原則,給予非屬不當利益
之適度刑罰折扣;而因為有犯罪應報,且為了沒有犯罪目的
,而科處刑罰逾越責任限度之重懲,阻礙甚至斷絕了抗告人
復歸社會之更生期待與可能,難謂符合法律授予刑罰裁量權
之目的。綜上,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量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
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
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
,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
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
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
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
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
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判意
旨參照)。另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
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
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
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
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
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
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
定可供參考。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
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
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
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在此上下限之範圍內妥適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
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
要求界限之支配,以求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
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
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
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
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
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犯竊盜及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罪刑確定,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
為之,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原審法院就上開各罪,以各該
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裁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6年,係衡酌抗告人未於原審法院裁定前回覆關於定
應執行刑之意見,有原審法院112年11月2日投院揚刑律112
聲684字第016488號函、抗告人於112年11月8日收受原審法
院通知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49頁),並在
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
刑15年4月以下,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
限;亦未逾越考量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6月,及編號13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後之刑期
總和有期徒刑6年3月,已屬大幅減輕抗告人之刑期,而符刑
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未違反內部
性界限而有何明顯過重致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
㈡至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按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
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
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
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
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本
應綜合考量數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
,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
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之
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
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
恤刑之目的,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裁量最終
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為適當說明,以符罪責相當
及實質平等原則。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3所
示之罪,乃多次反覆為竊盜犯行,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
犯罪,反映出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
性與犯罪傾向,顯示抗告人具有強烈之法敵對意識,而無足
取,綜合評價抗告人上開所犯之罪,係違反刑法之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復屬相同,犯罪手
法又為類似相近,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000年0
0月間之期間內反覆為之、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則係於1
09年9月之期間內反覆為之,倘合併審理本得有於同一刑事
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然僅因檢警偵
查進度不同而分別起訴,並經不同法院分別宣告數罪刑,喪
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
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故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2、8、10至13所示之罪,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
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上開司法院訂頒之刑
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允
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本件原審於再次合併定應執行刑時
,已詳酌上情,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分別為
竊盜及毀棄損壞罪,其罪質不同,保護之法益亦有別。抗告
人所犯其餘各罪之犯罪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
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
狀,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
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法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考量、內部界限之意義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
是原裁定法院已具體審酌抗告人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
法益,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
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又
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
折扣,既無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復無明顯過重而違
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
㈢從而,抗告人泛稱原裁定違反刑罰裁量權云云,自委無可憑
。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共7罪) 犯罪日期 109/04/15(2次) 108/10/16 108/05/08、108/05/28(3次)、108/05/29、108/07/23、108/08/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3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2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910號 109年度易字 第1478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判決 日期 109/11/12 109/11/03 109/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910號 109年度易字 第1478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12 109/12/10 110/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5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共4罪) 有期徒刑9月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05/28、108/05/30 108/06/01、108/08/01 108/08/01、108/08/07 108/08/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2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2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2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判決 日期 109/10/14 109/10/14 109/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109年度易字 第9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03 110/01/03 110/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09/17 108/10/17 109/06/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147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3464號 109年度易字 第2543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476號 判決 日期 109/12/23 109/12/23 110/03/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3464號 109年度易字 第2543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4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9 110/01/26 110/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6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46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6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9/09/18、 109/09/29 109/09/25 109/09/26、 109/09/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57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57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57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572號 110年度易字 第572號 110年度易字 第572號 判決 日期 110/04/30 110/04/30 110/04/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572號 110年度易字 第572號 110年度易字 第5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5/26 110/05/26 110/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99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13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09/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8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98號 判決 日期 110/1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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