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8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重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之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112年度聲
更一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聲字第944
2號案件,經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重宇(下稱受刑人)之請求
,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先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
2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
由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101號將前開裁定撤銷發回後,經
同法院法官於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受
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下稱原裁定),受刑人不服原裁
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先予說明。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詳如後附「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此外,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
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查: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8、10至12、14至15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9、13所示之罪刑,則
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原裁定於其理由欄中
,就附表編號9部分,誤列載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部分,因無礙於原裁定之本旨,尚不構成應予
撤銷之原因,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具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
,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經審核
之結果,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考量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之罪,前曾由本院以112年度抗字
第87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又其所犯如附
表編號15所示各罪,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在案,是本
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加計附表編號15之執行刑〈有
期徒刑3年8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4年8月〉),並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
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經整
體評價後,乃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本院經核
原裁定係在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即於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
之內部性界線範圍內,酌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且業已說明
其據以斟酌之事由,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並無不合
。
(二)受刑人固執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觀之受刑人前
開抗告意旨,其中受刑人僅泛為引用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有關之論理部分,因俱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何違反法律規定
或法定原則之違法或未當,自難認為有理由。又受刑人雖復
片面引用一己自述之實務其他定應執行刑案例之情形,據以
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然此部分並未據受刑人
提出其所述有關之裁判供以參酌,且依受刑人抗告理由所載
,其所述其他案例之情形,多有在罪質或罪數上與本案具有
顯然差異之情況,自無可比擬作為對受刑人有利之認定;又
受刑人抗告內容所引用其中與詐欺有關之案例部分,核為距
今已久遠之於98年判決確定之案件,而受刑人在本案附表各
罪之犯罪期間,則係自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酌以
現今詐欺集團猖厥,受刑人本案所犯為近年來一般民眾所深
惡痛絶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或一般洗錢等罪,則就此等
目前社會大眾普遍深感困擾之加重詐欺等犯罪,在定應執行
刑之酌定上,自與前開另案於98年間案例之時空環境有所不
同,而難以為不當之比附援引。而原裁定已就受刑人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該罪合併後
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綜為考量後定應
執行刑,且原裁定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扣
除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抗字第87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及就附表編號15
所示之罪,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而已獲致大量減少刑期之利
益外,亦復另使受刑人再行額外取得減少有期徒刑8月之寬
典,本院併為考量受刑人上揭各該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
量刑斟酌事由等情,並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複次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固具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覆程度,然因其犯罪次數
超逾百罪,確非屬少(其中如附表編號15之罪數即多達36罪
),故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未有何裁量過苛等未當之
情,受刑人執前詞提起抗告,均非可採。
(三)基上所述,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執
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而提起抗告,因並不足
以影響或動搖於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本旨,核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重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有期徒刑1年(8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08/09 109/08/27 109/09/21至 109/10/09(聲請書誤載為至「109/09/28」) 109/08/27至 109/10/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4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01/25 110/01/21 110/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03 110/03/09 110/04/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1/24 109/11/11至 109/11/15 109/09/18至 109/09/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第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0/06/10 110/08/12 110/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第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7/14 110/09/13 110/09/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3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6月(4次) 犯罪日期 109/11/20 109/10/13至 109/11/13 109/11/26至 109/1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4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日期 110/09/22 110/10/27 110/9/14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0/20 110/11/30 110/10/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誤載為「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0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8/21至 109/11/30 (聲請書誤載為109/09/26至109/11/30) 109/11/20 109/11/30 (聲請書誤載為109/11/27至109/1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0/09/14 111/05/12 111/0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0/19 111/06/15 111/06/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另併科罰金部分,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另各次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均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01/18 109/11/30 109/09/23至 109/11/25 (聲請書誤載為「至109/09/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34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1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11/07/11 112/04/17 112/06/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09 112/05/16 112/07/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2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