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士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士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士榮因犯毀損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
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
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
中編號1至2、編號3至4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確定,是以所定應
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
加總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拘役100日),並衡酌受刑人所
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侵害法益有異,及
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受刑人以已賠償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之告訴人為由,
請求酌情減刑等語,然此屬該案酌定宣告刑時審酌之事由,
且該案亦於量刑時考量此情(見本院卷第48頁之該案判決書
),則於本件酌定應執行刑時不再為重複評價,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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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傷害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4日 110年5月22日 110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9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9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2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2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日 111年1月3日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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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罪 名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 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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