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豐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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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豐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不含罰金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豐億(下稱受刑人)因妨害秘密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被告,被告勾選:無意見(本院
卷第9頁)。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五十
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
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
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
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函請被告於文
到5日內對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函文於113年1月30日送達被
告住所,由母親代收,此有送達證書可證。然被告迄今未表
示意見。
四、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秘密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陳稱無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秩序犯罪、妨
害祕密犯罪)、時間間隔(108年1月至109年2月)、侵犯法
益不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
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等
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1至4所
示數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最先確定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
犯,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由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徒刑,附此敘明。
六、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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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何豐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6日 108年2月18日 108年1月12日至108年2月1日 109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2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15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緝字第245號 109年度易字第2932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5月27日 111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緝字第245號 109年度易字第2932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6月25日 111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3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4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37號 (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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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 罪名 妨害秘密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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