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少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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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
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3年1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
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
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
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
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
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
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
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
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
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
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
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
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
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
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
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至6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詐欺罪,則均為不得易科
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
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
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就本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及所犯各罪
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時間皆於109年12月17日
至28日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均
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考量前述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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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18 109/1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1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0年度訴字第534號 判決日期 110/11/25 110/11/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0年度訴字第5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1/05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803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2年執更字第3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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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09/12/26 109/12/17、109/12/19(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 判決日期 111/01/17 111/01/25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4/12 111/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7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167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99號 ②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2年執更字第3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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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28 109/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2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11/06/16 112/01/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7/19 112/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6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8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07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2年執更字第3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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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19 109/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2/10/03 112/12/0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11/13 113/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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