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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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上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上曾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3年1月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
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
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
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
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
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
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
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查,本件受刑人游上曾因妨害自由數罪,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殺人未遂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自由罪,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
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就本院聲請定應執
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
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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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游上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殺人未遂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03/03 112/03/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判決日期 112/10/31 112/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12/04 112/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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