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浚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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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浚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浚佑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
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
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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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19 109.05.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4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79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796號 判決日期 111.11.17 111.1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 確定日期 112.02.08 112.02.0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56號 編號1至2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3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7.07 109.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12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判決日期 112.11.23 112.11.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確定日期 112.12.20 112.12.20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1號 編號3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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