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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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
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
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
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
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2、3、5至7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
團所為,犯罪時間在109年11月至110年7月,屬期間犯罪,
各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惟與其餘附表所
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罪質不同,各罪之獨立程度高,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
、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
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
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
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表示懇請鈞長給受刑人一個悔
改向善的機會,予以受刑人一個重新從輕早日重啟自新之機
會,重新做人為挽救破碎之家庭,今後當懷再世為人之醒悟
,戰戰兢兢如臨淵履薄,不敢再稍逾法律、絕不再犯,懇請
鈞長考量受刑人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家庭狀況,給受刑人
一個從輕量刑的機會早日負擔起家庭責任等之意見,此有本
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等情狀,
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
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
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
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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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7日 110年10、11月間~110年3月10日 110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8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8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再助字第1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8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20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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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9日 110年3月3日~110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43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8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2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10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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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20日 110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0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8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0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75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62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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