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錦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錦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錦誠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
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部分,係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雖戕害自身
健康,然同時亦對於社會治安產生負面影響;所犯竊盜部分
,受刑人係與其他同案被告謀議行竊,並由受刑人分擔在場
把風工作,另一名同案被告則持鐵鉗破壞防盜鋁窗後侵入他
人住宅竊取財物得逞,以此方式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本
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
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
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
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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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周錦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5.20 110.09.20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2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96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2.11.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5.25 112.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53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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