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861號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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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惠玉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汪惠玉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衡酌被告之犯罪
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
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3月10日
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固表示並不會逃亡,且宛如親生父母之舅舅、舅媽年事
已高,入監執行期滿後,是否仍然安在,令人惶恐不安,聲
請以新臺幣9千元交保、限制住居、到派出所報到,代替羈
押,可以回家團圓云云。惟查,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
,有羈押之必要性,已如前述,其所述之家庭狀況,並非審
酌是否繼續羈押之要件,且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
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
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之圓滿難免衝突,
無法兩全,然此部分核與上開羈押原因無涉。本院經斟酌全
案之情節、被告犯行所生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
例原則,且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得替代。此外,復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之事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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