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辛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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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雨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雨潼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2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2年11月30日
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
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
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
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
性界限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按
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
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陳述意見。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
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
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
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苗栗地
檢105年度執字第673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5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
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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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辛雨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27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同年月14日前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4年度 撤緩偵字第204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 偵緝字第3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本院 案 號 105年度苗交簡字 第4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31號 判決 日 期 105年1月14日 111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苗交簡字 第42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3437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5年2月1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73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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