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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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宏偉(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
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如案件經第一審法院為科刑判決後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或
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之判決,仍應以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就附表
編號4、5之罪,受刑人針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
第448號判決提起上訴後,因其上訴未提出具體理由,經本
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86號判決以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判決駁
回,本院既係為程序判決,自應以第一審即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未察,誤向本院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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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姚宏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凶器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1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1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84號 112年度易字第584號 112年度易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84號 112年度易字第584號 112年度易字第6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1日 113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號 2.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3日 112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5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88號 112年度易字第4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88號 112年度易字第4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號 2.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更正為「苗栗地院、112年9月22日、112年度易字第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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