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皓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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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
定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3、5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
刑人於113年1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
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有本院113中
分慧刑鳳113聲63字第547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
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有上開裁判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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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性自主 妨害自由 強制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28日 108年11月30日 109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10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8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12月8日 110年11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2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確定 日期 109年7月29日 110年1月6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3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0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7號 編號1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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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7日 109年3月29日至109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5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3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1月3日 112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30號 編號1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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