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9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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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
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
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
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
,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
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
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
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
)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
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且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併予考慮受
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之可能性,暨編號1至3曾經定其執行
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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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7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4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4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6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9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95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3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3次) 有期徒刑3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中旬某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17日、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23日、110年1月30日 109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4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0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0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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