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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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永霖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3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
4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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