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兆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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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兆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兆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465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5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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