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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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德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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