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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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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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李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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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106號,中華民國(下
同)112年11月15日之有罪判決(主文:李禹芳共同犯洗錢防制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提起上訴
,但於本院刑事審理期間,被告又於113年2月20日撤回上訴,故
該一審刑事判決已經確定。茲查本院僅剩下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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