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甲女(代號BH000-A110006)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鄭豪偉 住00縣○○鎮○○巷00○0號 居00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號),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
國112年1月17日以111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罪刑,嗣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號受理
,於113年2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6日宣判,有本院
審判程序筆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於本院上開刑事
訴訟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2月19日主張被告上開犯行,應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而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
於書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為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