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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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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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鴻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主舜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
105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
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1056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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