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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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劉年來
法定代理人 劉秋漢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被上訴人 賴炳煌
王正源
林慧柔
林寬柔
陳惠玉(即張添新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浩翔(即張添新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詠嵐(即張添新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茲因被上訴人於準備程
序終結後,具狀陳報證人陳麗文年籍並聲請傳喚證人,事實尚有
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
程序,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於本院第35法庭行準
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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