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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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嚴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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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朱清奇律師
視同上訴人 施泓邑(原名施吉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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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均綻(原名黃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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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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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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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戴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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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睿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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