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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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洪源浚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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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洪源俊」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源浚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銘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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