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2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何玉貴即張榮峰之承受訴訟人
張勻甄即張榮峰之承受訴訟人
張暐楷即張榮峰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華即張榮峰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陳張吉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玉貴、張勻甄、張暐楷、張家華為上訴人張榮峰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張江浪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對原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2645號民事判決,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
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本院卷第23頁)可佐。上訴人張榮
峰於上訴人張江浪提起上訴後之111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何玉貴、張勻甄、張暐楷、張家華,且繼承人均未向
法院為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本院卷第289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卷第371至
375頁)、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
43頁)可稽。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
何玉貴、張勻甄、張暐楷、張家華為上訴人張榮峰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