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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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呂翰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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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于宸、黃守正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
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2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
萬元,相對人黃于宸所提反訴與本訴請求之訴訟標的相同,
不另徵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66號裁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115萬元確定,聲請人就反訴部分另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61,200元,即屬溢繳。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
之第二審裁判費161,2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銘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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