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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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
抗 告 人 楊迪嵐
楊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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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陳佳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12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萬7677元。
三、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
費新臺幣3萬8328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
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5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萬3160元,乘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之7層樓建物即冠中○○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頂樓平台增建部分建物占用之面積274.6平方公尺,再除以系爭大樓之樓層數7樓,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7677元(計算式:63,160元×274.6÷7=2,477,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確定在案。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12日所為原裁定,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34萬3736元,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自為撤銷,並重為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7萬7677元。是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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