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全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思涵 住○○市○○區○○○○街00號0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李若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112年度抗字第109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09號裁定准許假
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3頁),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
開假扣押之裁定,並已向執行法院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
見本院卷第15頁),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