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家上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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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甲○○ 住苗栗縣○○市○○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
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
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
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
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命上訴人併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所示。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本院將終結準備程序並定期進
行言詞辯論。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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