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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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林家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抗告事件(本院民國113年度
抗字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
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僅專就聲
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
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得
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
,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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