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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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舜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威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
重上字第1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57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其理由
略以:伊於另案刑事被告遺棄等案件,欲以本院112年10月2
3日準備程序時證人之陳述內容佐證伊並無遺棄母親之情等
語。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
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
,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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