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重上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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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琯溪公、張五顯公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俊宏
被 上訴 人 戊○○
被 上訴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壬○○
被 上訴 人 庚○○
被 上訴 人 辛○○
被 上訴 人 張朝鎰
被 上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癸○○
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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