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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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291號
原 告 黃進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黃進財個人計程車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嘉翎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1年11月14日中市
裁字第68-GV0000000、68-GV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所稱
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
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
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甲○○駕駛原告甲○○個人計程車行(下稱甲○○計程車行)
所有號牌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
111年9月13日17時49分,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下稱
系爭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因「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
因而肇事者」、「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處車主)」之違
規行為,遭民眾於111年9月19日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行為時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
4項之規定,對原告分別掣開第GV0000000、GV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2)。
被告續於111年11月14日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68-GV
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1、2),依行為時道交條例
第43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款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
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甲○○第1階罰鍰新臺幣18,000元
,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依同條例第43條
第4項,裁處原告甲○○計程車行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到案期
日:111年11月10日,申訴日:111年10月20日)。惟原告不
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原告係為閃開內側車道之停等車輛,方再次變換
至外側車道而發生碰撞意外,並非故意迫使該機車騎士讓道
,倘原告係因機車騎士之不雅手勢而對其逼車,則原告車輛
無需變換至內側車道,而係應於車道中線上不斷逼迫機車騎
士才是;原告駕駛車輛甫切入外側車道後,立即與機車騎士
發生碰撞,是客觀上應無對機車騎士進行逼迫之狀況才是,
是以,實難認原告切入外側車道,純係針對機車騎士惡意妨
害其行使之逼車行為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1、2均撤銷。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㈠查採證影像顯示,系爭車輛於與該車並行之際,未保持適當
安全距離,即以貼近該車之方式,驟然自內側車道進入外側
車道,導致該車煞車、閃避不及,遭系爭車輛右側車體碰撞
而人車倒地,係其任意破近迫使該車讓道之行為,與肇事間
自有因果關係,且系爭車輛自內側車道追上該車,理應知悉
該車位於其右側行駛,且系爭車輛於變換車道前有鳴按喇叭
一聲,顯然原告甲○○明知該車位置,卻不顧該車騎士安危,
仍執意貼近該車,甚或剪入該車行進路線之方式迫使該車讓
到,難謂原告甲○○未有逼車之惡意。自屬該當道交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㈡另原告甲○○計程車行為汽車所有人,對於系爭車輛有保管、
注意、篩選管控駕駛人、擔保駕駛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
務,卻恣意任由原告甲○○駕駛系爭車輛危險駕駛致肇事,原
告甲○○計程車行未善盡前開管理義務,自屬違反第4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被告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另裁處原告甲○○計程車行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亦無違誤等語。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⒈按原告行為後,道交條例已於112月5月3日修正,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亦於112月6月29日修正,並均
於112年6月30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則於112年11月24日修正,並
於同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道交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3款之違規行為者,應處之罰鍰金額上限已由24,0
00元提高為36,000元,並將同條第5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之規定刪除,改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授權由
講習辦法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將道交條例第63
條第1項之原就各違規行為明定各記違規點數之方式,修正
為就違規行為得記違規點數之範圍(1至3點),並依道交條
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由處理細則規定應記違規點數之
條款、點數。而本件違規行為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記
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應裁處之罰鍰金
額已由18,000元提高為24,000元;則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
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暨其修法理由指明「所謂『
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
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是經比較本件應
適用之修法前、後規定,修法前之規定對於原告較為有利,
故本件對於原處分合法性之審查,即應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先予敘明。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任
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⒊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
規定:「(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
式,迫使他車讓道。」、「(第4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有第1
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第5項
前段)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
⒋行為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
規點數3點。」。
⒌行為時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
第43條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
件陳述單、被告111年10月2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10101420
號函、舉發機關111年10月27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1013490
7號函暨檢舉影像、被告111年11月1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101
03897號函、原處分1、2暨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
人基本資料及違規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74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71至105頁
),堪以認定。
㈢按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修法意旨謂: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
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
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
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
的危險駕駛態樣,第1項爰增訂第3款及第4款。且當時提案
理由為:實務上,執法人員將本條第1項第1款後段作為「危
險駕駛」的處罰依據,由於實務上對於「危險駕駛」的定義
不明確,以至於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鮮少用
本條處罰,反而發生有民眾礙於經濟拮据圖方便機車三貼載
孩童上學卻遭危險駕駛法辦,不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等
語。是修正後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處罰行為,雖已不侷限
典型之飆車行為(第1款、第2款、第5款),而擴及逼車(
第3款)、擋車(第4款)等危險駕駛態樣;諸如「惡意用危
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情況,應視具體情形依逼車(第3款
)、擋車(第4款)等規定處罰,惟駕駛行為必須已達與本
條款所例示「蛇行」駕駛之飆車典型行為所造成之高度危險
相類時,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之駕駛行為未達上述高度危險
之程度者,縱有違反其他交通法規,乃屬是否應另行依其他
交通法規予以裁罰之問題,尚難以上開規定相繩,足見道交
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
,行為人主觀上須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圖,且客觀上該
等逼車行為,與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2、5款之典型飆車
行為,同屬危險駕駛行為之態樣。
㈣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30至30頁、第35至51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雖可見系爭車輛前面之車輛左轉燈亮起,系爭車輛往外側車道行駛,系爭車輛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系爭機車倒下等情;然原告甲○○主張係因前方為綠燈,因前方車輛左轉燈亮起,而欲變換車道。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固與系爭機車在發生碰撞前發生爭執,然系爭車輛於變換至外側車道前,前方為綠燈,前方車輛左轉燈亮起,足見原告主張其係因前方車輛左轉燈亮起而在該處變換車道,主觀上並無欲使他車讓道之惡意,尚非無據,可見原告甲○○當時之主觀意思應非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任意」、「迫使」有不計後果、目的意圖之主觀意涵;且客觀行為上亦與一方猶不顧他方行駛於車道上,而以緊逼之方式迫使他車為避免碰撞而需駛離車道之「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情境並不符合,尚難認定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甲○○之行為屬惡意迫使他車讓道之危險駕駛行為,即與上揭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不符。是被告以原告甲○○上開行為,逕認違反行為時道交處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以原處分1裁罰原告甲○○、被告以原告甲○○上開行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以原處分2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車主即原告甲○○計程車行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等,均有違誤,均應予撤銷。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
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
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4個檔案,其中「RV-00
000000000000-0R7Ma.mp4」、「000000000000000000.mp4」為有
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原證1-1.mp4」、「原證1-2.mp4」為
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
(錄影時間皆為2022/09/13)。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
無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顯
示時間或播放秒數):
檔 名1:「000000000000000000.mp4」(2022/09/13 17:49:
21時至17:49:46時,共25秒) 檢舉人後鏡頭
⒈影片時間17:49:21至17:49:29:
⑴17:49:21-22
檢舉人影像顯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行駛至西屯區玉門路(下稱系爭路
段)內側車道經臺中榮民總醫院附設中榮托嬰中心
(下稱中榮托嬰中心)【附圖1-2】。
⑵17:49:28
系爭車輛行經榮中幼兒園【附圖3】。
⑶17:49:29
系爭車輛消失於畫面【附圖4】。
⒉影片時間17:49:30至影片結束
⑴17:49:34-42
可見系爭車輛逐漸行駛至外側車道
【附圖5-8】。
⑵17:49:43-45
系爭車輛轉往內側車道行駛【附圖9-10】,並
可聽見喇叭聲、逼逼聲。
⑶17:49:46
可聽見碰撞聲,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附圖11】,
影片結束。
檔 名2:「000000000000000000.mp4」(2022/09/13 ,共13
秒)檢舉人後鏡頭
⒈播放時間0秒至4秒:
⑴0-1秒
檢舉人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駛於系爭路段外
側車道【附圖12】,與內側車道之系爭車輛平行
。
⑵2-3秒
系爭車輛逐漸往右靠向外側車道【附圖13】。
⑶4秒
系爭機車超越系爭車輛,並朝系爭車輛方比手勢
【附圖14-15】,系爭車輛消失於畫面。
⒉播放時間5秒至影片結束:
⑴10秒
系爭機車仍行駛與系爭路段外側車道,此時系爭
車輛出現於畫面中之內側車道【附圖16】,此時
聽見喇叭聲。
⑵11秒
系爭車輛前面之車輛左轉燈亮起,系爭車輛往外
側車道行駛,系爭機車發出逼逼聲【附圖17】。
⑶12秒
系爭車輛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附圖18-20】,
系爭機車倒下,影片結束。
檔 名3:「原證1-1.mp4」(2022/09/13,共1分18秒)
⒈播放時間1秒到41秒:原告前鏡頭
⑴1-36秒
系爭車輛於系爭路段與西屯路三段之交叉路口,
停等紅燈沿途經中榮托嬰中心、榮中幼兒園【附
圖21-23】,並行駛於內側車道。
⑵37-41秒
系爭車輛向右逐漸偏移至系爭路段外側車道【附
圖24-25】,此時系爭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
⒉播放時間42秒至影片結束:
⑴42秒
系爭機車超越系爭車輛,並對朝系爭車輛方向比
手勢【附圖26-27】
⑵43-46秒
系爭車輛、機車穿越系爭路段與福強街之交叉路
口【附圖28-29】,46秒系爭機車騎乘於外側車
道,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外側車道分界線上【附圖
30】。
⑶47-48秒
系爭車輛逼近系爭機車【附圖31】,系爭機車消
失於畫面。
⑷59秒
系爭車輛於系爭路段與福科路之交叉路口停下【
附圖32】,影片結束。
檔 名4:「原證1-2.mp4」(2022/09/13 共1分19秒)
⒈播放時間0秒至結束:原告後鏡頭
51秒系爭車輛行駛系爭路段和福強街之交叉路口
,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附圖33-34】,系爭車輛
停下,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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