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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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38號
原 告 廖怡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交通裁決事件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裁決書,起訴狀亦未記載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字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交字第73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有卷附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1紙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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