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9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9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文宏
上列抗告人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