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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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
原 告 陳世一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被 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應合併辯
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
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
卻分別起訴,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
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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