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拆屋還地(調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0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03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沈韋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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